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

 

 

6.0.1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技负责)组织施工单位项 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6.0.2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 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 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6.0.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 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6.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 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6.0.5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 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 包单位。

6.0.6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6.0.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 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